江阴华峥特种运输机械有限公司

蓝星硅材料有限公司与江阴华峥特种运输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永登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甘0121民初2908号
原告蓝星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华峥特种运输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蓝星硅材料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徐洪祥、被告江阴华峥特种运输机械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孙飞虹、李俊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大倾角皮带机设备采购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是双方磋商后针对大倾角皮带机设备采购交易而起草、签订,并非原告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在合同订立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故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不属于格式合同。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涉案挡边输送带价格为141967元,生产厂家为青岛橡六输送带有限公司,但根据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及庭审情况,本院认为涉案挡边输送带系青岛橡六输送带有限公司所生产不具有高度可能性,该挡边输送带在质保期内发生断裂,被告应承担交付质量不符合同约定产品的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中,原被告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卖方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卖方应对任何由于卖方的过错(设计缺陷、施工、测试、开车、性能测试过错,以及其他在合同下,侵权或其它方面)直接导致的项目的任何设备及财产的物质损失或损坏负责,卖方行为运营损失、收入损失、财务损失、利润损失、买方为主张其相应权利如继续履行、退还货款、违约金、赔偿金等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仲裁费、保全费、公证费、差旅费等以及其他对买方造成的间接损失承担责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提供的挡边输送带在质保期出现断裂情况,原告为保证正常经营更换了新的挡边输送带,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应予以赔偿。故对原告主张的因购买被告挡边输送带支付的货款141967元,停产停工损失330908元,电能损失503010元,支付更换挡边输送带费用22000元及律师费5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9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大倾角皮带机设备采购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提供大倾角带式输送机一台,其中包括挡边输送带,即合同E部分技术协议记载的“胶带B1000*(7+1)*4.5*1.5-A240EP200”,价格为141967元,生产厂家为青岛橡六输送带有限公司。并约定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为设备开车后12个月或设备到现场18个月(二者以先到日期为准),在质保期内,如合同设备出现因卖方原因产生的缺陷和损坏,则卖方应在与买方商定的时间内予以修理、更换或赔偿,如需设备需重新制造,则交货计划由卖方和买方另议,至于是修理、更换还是赔偿受损设备,买卖双方应友好协商决定,对买方产生的直接损失,买方保留向卖方索赔的权利。卖方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卖方应对任何由于卖方的过错(设计缺陷、施工、测试、开车、性能测试过错,以及其他在合同下,侵权或其它方面)直接导致的项目的任何设备及财产的物质损失或损坏负责,卖方行为运营损失、收入损失、财务损失、利润损失、买方为主张其相应权利如继续履行、退还货款、违约金、赔偿金等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仲裁费、保全费、公证费、差旅费等以及其他对买方造成的间接损失承担责任。2019年1月,大倾角带式输送机交付安装并投入使用,但运行至2019年8月,挡边输送带出现开裂情况,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处理断裂挡边输送带事宜,因双方对挡边输送带断裂原因有分歧,协商未果。原告为避免损失扩大,采购并自行更换了青岛双虎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虎克牌运输带,价格为99894元。因挡边输送带断裂后维修,导致原告因停工停产产生利润损失330908元,造成电费损失503010元,更换皮带花费吊车吊装费用22000元以及律师费50000元。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陈述及提交的大倾角皮带机设备采购合同、大倾角挡边带式输送机及输送带照片、技术文件资料、邮件沟通记录、青岛橡六输送带有限公司函件、产量金属硅产量记录、审计报告-利润表、车间电炉运行记录表、“龙系统”运行记录、电费发票、吊瓶费用发票和说明、法律服务委托协议和发票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江阴华峥特种运输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回原告蓝星硅材料有限公司挡边输送带货款141967元,支付停工停产损失330908元,支付电能损失503010元,支付更换挡边输送带费用22000元及律师费50000元,以上合计1047885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30元,减半收取7115元,由被告江阴华峥特种运输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佩龙
书记员  王亚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