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城投热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沈阳)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武威市城区集中供热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602民初7381号 原告:**(沈阳)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青年大街39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威市城区集中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柏树镇中畦村皇台路533号。 法定代表人:祁连中,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武威城投热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二环东路(武威市恒鼎物资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沈阳)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威市城区集中供热有限公司、武威城投热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15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沈阳)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8元,减半收取619元,由**(沈阳)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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