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503民初1262号
原告:***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计270元,由***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毓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彦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