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霞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天水长城电工开关有限公司诉甘肃霞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503民初1247号

原告:天水长城电工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

法定代表人:秦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天水长城电工开关有限公司诉被告***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天水长城电工开关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天水长城电工开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水长城电工开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46元,减半收取计2523元,由天水长城电工开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毓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彦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