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503民初4号
原告:天水长城成套开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甘肃霞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水长城成套开关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霞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水长城成套开关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水长城成套开关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水长城成套开关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水长城成套开关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温朝晖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郭晨阳
书记员 党敏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