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503民初3249号
原告:耐特菲姆(广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xxxx,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信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信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部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耐特菲姆(广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耐特菲姆(广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耐特菲姆(广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耐特菲姆(广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38元,减半收取计5869元,由耐特菲姆(广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郑 毅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