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502民初1437号
原告:***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邵俊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永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
以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永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969408元,并承担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2130758.94元(按月息3%暂计算自2014年2月1日至2020年3月9日,剩余利息自欠款本金还清时止)。事实与理由:2011年7月29日原告预收被告***20万元用于购买原告开发的白崖星光家园的住宅,双方约定房屋单价2600元/平方米。后因设计规划变更,将***购买的住宅房变更为商铺。2013年12月13日原告预收被告甘肃永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50万元,用于购买原告开发的白崖星光家园的铺面。二被告从原告处购买商铺面积总计269.97平方米、地下室372.11平方米,房价总计1669408元。2014年2月1日原告将铺面交付给二被告,但二被告在支付上述70万元房款后,对剩余的969408元房款一直未予支付。原告数次催讨未果。现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1年7月***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挂靠在天水星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以天水星光房地产开发有限任公司麦积项目部的名义与甘肃永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一期“星光家园”商业认购协议》。***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相关资质后承继了天水星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麦积项目部在《认购协议》中的权利与义务,对此原、被告均予以认可。因双方在《认购协议》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或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之规定,原告向本院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