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永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水银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永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5民终1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水银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水市七里墩建材家装专业市场。
法定代表人:邵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候某,女,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某,男,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永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皇城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女,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甘肃本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水银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肃永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20)甘0503民初30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结果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20)甘0503民初302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天水银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17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 兰
审 判 员  朱金平
审 判 员  周 昊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姚文丽
书 记 员  邓泽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