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5民终6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水银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某,甘肃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某,该公司会计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永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甘肃本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水银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都公司)与被上诉人甘肃永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强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2020)甘0502民初14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中,上诉人银都公司提出被上诉人永强公司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又高利转贷给上诉人,主张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上诉人该主张已经超出了一审诉讼请求范围,但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又高利转贷的行为属于扰乱国家金融秩序的行为,应当予以审查。上诉人二审申请法院调取相关证据,为查明案件事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2020)甘0502民初143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天水银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26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田 力
审判员 田东生
审判员 王红岩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杨 颖
书记员 张心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