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5执恢5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甘肃永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5006956059298,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甘肃子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5240977491564,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甘05民初6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甘肃永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子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甘肃子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甘肃子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甘肃永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523648.72元(截止2018年5月31日的利息766725.18元、2018年6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的利息433731.21元(自2020年7月1日起的利息按照年利率8.265%以实际拖欠数额为基数基数至实际付清时止)、承担案件受理费30427元、承担执行费39945元,以上三项合计3794477.11元。但被执行人甘肃子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执行中,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甘肃子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甘肃省武山县洛门镇南滨河路南侧(世纪商贸城)不动产权证号:甘(2022)武山县不动产权第0000175号E区一层109号(面积40.48㎡)、110号(面积40.48㎡)、111号(面积40.48㎡)、112号(面积42㎡)、113号(面积42㎡)、114号(面积40.48㎡)房产,并依法委托****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资产评估,2022年10月15日,****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天启估司字第(2022)031号《评估报告》,对上述6间房产(总面积245.92㎡)评估作价2457400元。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10时至2022年12月2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sf.taobao.com,户名: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资产以保留价1965920元进行公开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现申请执行人甘肃永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以物抵债”,本院依法作出(2022)甘05执恢5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将上述被执行人甘肃子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房产抵顶本案申请执行人甘肃永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案债权1965920元,剩余债权1828557.11元继续由被执行人甘肃子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偿。同时,本院在执行中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系统查询及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已向被执行人甘肃子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执行情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甘05执恢5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憬时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望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