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502民初4418号
原告:甘肃永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天***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彬,男,住天水市秦州区。
被告:周全,男,住天水市秦州区。
原告甘肃永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彬、周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甘肃永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永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永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甘肃永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其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宋 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