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祥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宝 鸡 市 陈 仓 区 人 民 法 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304财保1号
申请人:陕西中祥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3537664XX。
法定代表人:杨春泉,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陕西宝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0671525924A。
法定代表人:昝军会。
申请人陕西中祥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1153016.45元银行账户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宝鸡市众喜金陵河水泥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应付未付的等值工程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中祥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陕西中祥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申请。
申请费5000元,退还申请人陕西中祥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审 判 员 寄宝霞
二O二O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高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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