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祥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宝 鸡 市 陈 仓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304民初322号
申请人:陕西中祥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杨春泉,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陕西宝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
法定代表人:昝军会,任执行董事。
申请人陕西中祥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宝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153016.45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宝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53016.45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冯勤绪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惠磊磊
书 记 员 申元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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