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祥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中祥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宝佳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 鸡 市 陈 仓 区 人 民 法 院

2020)陕0304民初322

申请人:陕西中祥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杨春泉,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陕西宝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

法定代表人:昝军会,任执行董事。

申请人陕西中祥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宝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1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153016.45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宝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53016.45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冯勤绪

 

          〇二〇十七

 

                           法官助理     惠磊磊

      申元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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