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陕0304执503号
陕西中祥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宝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中祥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宝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304民初3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宝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153016.45元,保函保费23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3004元;本案执行费14083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1.申请人同意在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116万元后放弃其余执行请求。2.被执行人承诺在协议达成后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工程款、保函保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116万元并承担执行费14083元。协议达成后,被执行人按照约定给付了1174083元。本院收取执行费14083元,申请人领取1160000元后表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304民初32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于2020年6月23日结案。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