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祥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与陕西通泰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2民初20524号
 
原告:***,男,195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男196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龙,陕西承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嘉楠,陕西承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通泰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8X0。
法定代表人:孙闽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陕西小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98430159G。
法定代表人:高向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孙闽军,男,196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燕梅,女,196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西安建材地质工程勘察院西藏分院。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Q9D。
负责人:孙闽军,总经理。
被告:陕西中祥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藏分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Y8T。
负责人:孙闽军,总经理。
被告:西安建材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3816.
法定代表人:杨春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陕西中祥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4XX。
法定代表人:杨春泉,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陕西通泰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小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孙闽军、燕梅、西安建材地质工程勘察院西藏分院、陕西中祥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藏分公司、西安建材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陕西中祥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程序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452元(原告***、***已减半预交),现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汶 辉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金智华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