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2民初20524号
原告:***,男,195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男196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龙,陕西承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嘉楠,陕西承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通泰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8X0。
法定代表人:孙闽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陕西小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98430159G。
法定代表人:高向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孙闽军,男,196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燕梅,女,196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西安建材地质工程勘察院西藏分院。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Q9D。
负责人:孙闽军,总经理。
被告:陕西中祥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藏分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Y8T。
负责人:孙闽军,总经理。
被告:西安建材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3816.
法定代表人:杨春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陕西中祥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4XX。
法定代表人:杨春泉,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陕西通泰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小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孙闽军、燕梅、西安建材地质工程勘察院西藏分院、陕西中祥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藏分公司、西安建材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陕西中祥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程序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452元(原告***、***已减半预交),现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汶 辉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金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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