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祥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与陕西通泰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12436号
原告:***。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琛,陕西承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龙,陕西承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通泰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闽军。
被告:陕西小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向东。
被告:孙闽军。
被告:燕梅。
被告:西安建材地质工程勘察院西藏分院。
负责人:孙闽军。
被告:西安建材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春泉。
被告:陕西中祥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春泉。
被告:陕西中祥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藏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闽军。
原告***、***与被告陕西通泰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小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孙闽军、燕梅、西安建材地质工程勘察院西藏分院、西安建材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陕西中祥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中祥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藏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向原告***、***在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  元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冯  浩
书   记  员    王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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