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永日电梯有限公司

肇庆市永日电梯有限公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225执1102号
申请执行人肇庆市永日电梯有限公司。
住所地:肇庆市建设二路5号第一幢东座第二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739856915D。
法定代表人:黄碧妍,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卢泽华,男,汉族,1983年5月2日生,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口镇封州一路418号(香槟豪庭)第7卡商铺二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25MA4UW5WA54。
法定代表人:侯广瑜。
被执行人侯广瑜,男,汉族,1981年9月13日生,住广东省***。
申请执行人肇庆市永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侯广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1225民初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侯广瑜支付电梯保养费56700元及暂计至2022年5月10日的违约金4017.92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6.32元,案件执行费821元。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侯广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侯广瑜至今仍未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款项的义务。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产,银行账户内15176.7元存款,已依法扣划给申请执行人。现财产调查情况已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予以认可,申请人又无法提供其他可执行财产线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暂不具备可执行完毕结案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1)粤1225执110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植连洲
审判员  侯 忠
审判员  冼毅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