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永日电梯有限公司

肇庆市永日电梯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友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1202执3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肇庆市永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建设二路5号第一幢东座第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739856915D。
被执行人:东莞市友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学院路197号叫尾综合楼505室,组织机构代码58135018-X。
关于申请执行人肇庆市永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友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东莞市友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辖区内无其他适宜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粤1202执312号案件本次执行。
上述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本案可恢复执行。
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