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永日电梯有限公司

肇庆市永日电梯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友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肇庆市永日电梯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友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6-03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1202执312号
申请执行人:肇庆市永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739856915D。
被执行人:东莞市友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组织机构代码××。
关于申请执行人肇庆市永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友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肇端法民三初字第3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东莞市友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肇庆市永日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基于申请执行人肇庆市永日电梯有限公司的申请和本案实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莞市友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其它资金、财产权等合共人民币202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它财产(具体以本院有关清单或通知为准)。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它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以清单标注的时间起计。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