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0108执170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引黄灌区养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新民,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郑州靖康水产品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珂珂,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郑州引黄灌区养护有限公司与郑州靖康水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08民初338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郑州靖康水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州靖康水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在银行(或信用社、其他单位)的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需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穆牧
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魏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