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引黄灌区养护有限公司

郑州引黄灌区养护有限公司与郑州靖康水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0108执1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郑州引黄灌区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街**号。
被执行人郑州靖康水产品销售有限公,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镇**堡万佳养殖物流园**号楼**室室。
本院在执行郑州引黄灌区养护有限公司与郑州靖康水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08民初338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郑州靖康水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豫0108民初33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穆 牧
审 判 员  徐彦召
代理审判员  袁艳明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魏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