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108民初423号
原告:***,男,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郑州市惠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州引黄灌区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街8号。
法定代表人:张新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现锋,郑州市京广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郑州引黄灌区养护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68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琼琼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