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682民初2552号
原告:**,男,197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临湘市。
被告:易六军,男,197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临湘市。
被告:临湘市凡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湘市白云镇张牌村新牛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82758001026G。
法定代表人:曾凡雄,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易六军、临湘市凡泰矿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6元,免于缴纳。
审 判 员 丁月亮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王志志
书 记 员 王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