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682民初2285号
原告:临湘市凡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湘市白云镇张牌村新牛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82758001023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湖南省临湘市,系原告的法律顾问。
被告:江苏南通盛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南通海安经济开发区宁海南路22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临湘市凡泰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南通盛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有利于社会和谐,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湘市凡泰矿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7.5元,由被告江苏南通盛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