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投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川投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01执4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住河南省三门峡市,住河南省三门峡市。 被执行人:四川川投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住河南省三门峡市,住河南省三门峡市。 ****与四川川投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再2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立案强制执行。 本次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未予履行。2、本院依法作出(2020)晋01执424号裁定,内容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川投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616912.75元(质保金810000元及计算至2020年7月30***履行债务利息27641.25元;工程款利息700000元及计算至2020年7月30***履行债务利息20212.5元)及相应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执行费18569元。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川投工程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5950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53109元。三、如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不足,查封、冻结、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3、本院于2020年9月2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无银行存款、无房产信息。4、本院线下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三辆车,本院予以查封,但车辆未实际控制,故不具备处置条件。5、本院已对各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发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执行调查结果,并表示暂时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应当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作出(2019)**再2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各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三、各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及时告知本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严 杰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