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京0115执325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执行人:北京中电华强焊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唐伟,总经理。
***与北京中电华强焊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京0115民初8161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中电华强焊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给付2022年1月至3月款项150 000元、案件受理费25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9日作出的(2021)京01破280号决定书,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京0115执325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元凯
审 判 员 赵 鑫
审 判 员 刘亚东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汤鸿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