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2)京0101行审64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西革新里108号。
法定代表人于鸷隆,主任。
委托代理人胡海,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执法处干部。
被执行人北京中电华强焊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振兴路35号院1号楼4层415。
法定代表人唐伟。
申请执行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北京中电华强焊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履行该中心于2021年9月3日作出的京房公积金法改[2021]1070557号《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以下简称1070557号责缴通知)所确定的补缴住房公积金义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现查明,公积金中心于2021年9月3日作出的1070557号责缴通知中认定:职工汤金金在北京中电华强焊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该单位未按时足额为其缴纳自2020年4月至2021年4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该行为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的规定。公积金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责令北京中电华强焊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汤金金补缴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共计28 080元。2021年9月8日,公积金中心将1070557号责缴通知直接送达北京中电华强焊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该单位未提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公积金中心于2022年3月10日向北京中电华强焊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邮寄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该单位至今未履行上述责缴通知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履行生效、合法的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对于公积金中心作出的1070557号责缴通知,北京中电华强焊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该责缴通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根据现有证据,该责缴通知认定事实及法律适用并无明显不当。公积金中心已依法履行了催告义务,其申请执行该责缴通知,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强制执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作出的京房公积金法改[2021]1070557号《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曾 玮
审 判 员 胡
柳
审 判 员 刘
晓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廖佳明
书 记 员 吴静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