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民初14836号
原告:***,男,1983年12月27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
被告:北京中电华强焊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宏业东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唐伟,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北京中电华强焊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与北京中电华强焊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自愿撤回起诉,本院不持异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李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王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