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3执恢12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被执行人:**,男,197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执行人:北京中电华强焊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经二路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华强锐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阎富路69号院37号楼-1至4层102三层2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北京中电华强焊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北京华强锐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19)津0113民初85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三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通顺街6-7号南方花园7栋5单元2层2室房产进行了拍卖,经两次拍卖均未成交。申请执行人申请对上述房产进行变卖,并将变卖期间作为执行和解履行期间,请求终结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津0113执恢1245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沛
审 判 员 朱 钢
审 判 员 刘家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 论
书 记 员 李 东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