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14执1092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执行人:北京中电华强焊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宏业东路2号院4号楼3层309室。
法定代表人:唐伟,总经理。
***与北京中电华强焊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兴劳人仲字[2021]第3151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共计2.986072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向被执行人北京中电华强焊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北京中电华强焊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余额极少,我院已冻结;其名下车牌号×××、×××、×××、×××、×××、×××我院已在京北车辆管理所查封,因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其名下无房产、证券以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2.986072万元已执行0元,尚有2.986072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清偿。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北京中电华强焊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被执行人北京中电华强焊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经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北京中电华强焊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波
审 判 员 郝丙坤
审 判 员 薛恩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