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西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

澧县通达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湘西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3101财保39号
申请人:澧县通达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湖南省澧县澧西街道办事处关心居委会澧州大道1088号西B栋。
法定代表人:汤宙鹏,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省湘西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吉首市人民南路141号。
法定代表人:商顺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贵州大龙三鑫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铜仁市大龙经济开发区大屯场新街。
法定代表人:陈照发,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澧县通达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湘西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贵州大龙三鑫工程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万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西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确保案件的正常审理和审理后顺利执行,对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2
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湘西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贵州大龙三鑫工程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万元。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
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澧县通达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唐蔚雯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李 艳
代理书记员  冯儒玉
3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