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3130民初1800号
原告:***,男,土家族,1972年12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龙山县。
被告:湖南省湘西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00748379959T,住址:湖南省吉首市人民南路141号,法定代表人:商顺波。
原告***与被告湖南省湘西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进行调解中,因该案设置限定起诉条件,故原告自愿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瞿应锋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彭业全
书 记 员 向煜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