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西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

***、保靖瑞兴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3125民初891号
原告:***,男,198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人,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雷,贵州同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贵州同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靖瑞兴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保靖县迁陵镇龙马咀仓库原质监局办公室三楼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25MA4PBJ9A81。
法定代表人:胡宇,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南省湘西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人民南路1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00748379559T。
法定代表人:商顺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吉首市吉祥家浩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乾州街道兔岩社区5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01MA4PGNFR3X。
法定代表人:熊家万,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杨秀涛,男,1970年11月13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保靖县人,住湖南省保靖县。
原告***与被告保靖瑞兴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湘西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吉首市吉祥家浩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杨秀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33元,依法减半收取10266.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龙宁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