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525民初2604号
原告:***,男,196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湘西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首市人民南路14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
原告***与被告湖南省湘西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贺 勃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