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西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省湘西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525民初2604号 原告:***,男,196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湘西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首市人民南路14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 原告***与被告湖南省湘西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贺 勃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