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8民初4号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10号兆泰国际中心B座1层02**、3-12层。
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永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湘西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人民南路14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半***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渭南韦罗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兴街与崇业路十字东北角渭南国际会议中心综合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诉被告湖南省湘西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陕西渭南韦罗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撤回对湖南省湘西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陕西渭南韦罗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程 侠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