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科楼宇设备有限公司

***、陕西华科楼宇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1002执108号

***、陕西华科楼宇设备有限公司:

***、陕西华科楼宇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10民终3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华科楼宇设备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由被执行人陕西华科楼宇设备有限公司偿还钱款134777.56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553.6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陕西华科楼宇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强制扣划,扣划金额为139331.16元(含一审案件受理费2553.6元,执行费2000元)案款已全部兑付给申请执行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1002执108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3月30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