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科楼宇设备有限公司

上诉人陕西华科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10民终6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华科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妮,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洛市商州区刘湾街道办事处。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刘湾街道办事处。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豹,公司员工。
上诉人陕西华科楼宇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商州区人民法院(2018)陕1002民初1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州区人民法院(2018)陕1002民初115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商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陕西华科楼宇设备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3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妍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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