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琼山建筑基础工程公司

某某、海南旺胜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琼0108民初7586号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琼0108民初7586号 原告:**,男,195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海南旺胜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和平南路西侧和平广场15层27号房。工商注册号:460000000076381。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海南琼山建筑基础工程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中山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201420415A。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女,194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第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1(系**的儿子),男,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 第三人:**1,男,197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第三人**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口市龙华区龙泉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男,195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第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2,男,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口市美兰区大致坡镇美桐村民委员会推荐。 原告**与被告海南旺胜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海南琼山建筑基础工程公司、**、**1、**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2023年2月27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79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89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一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审核、撰稿:***对:***印刷:***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23年3月1日印制 (共印8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