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兴隆通达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北京宾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兴隆通达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8民初3839号
原告:北京宾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新南路(妇幼保健医院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1029747381。
法定代表人:王振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士辉,北京市鑫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金岩,北京市鑫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兴隆通达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龙北路12号159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6605380090。
法定代表人:廖孝文,经理。
被告:苏国家,男,1967年5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现住北京市密云区。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北京宾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兴隆通达机械施工有限公司、苏国家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北京宾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宾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严冬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胡增姗
书 记 员 果清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