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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地集团佛山禅城置业有限公司与广州威能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粤06民辖终1531号
上诉人绿地集团佛山禅城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威能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4民初181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其主要办事机构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由该区人民法院管辖,故上诉请求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涉案的《禅城绿地金融中心项目一期柴油发电机组采购、安装及相关服务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条约定争议的处理方式为任何一方可以向工程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涉案工程所在地位于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据此,上述管辖条款可以认定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协议纠纷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且并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据此,原审法院作为双方当事人选择的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帆 审 判 员  周 辉 审 判 员  焦艳辉
法官助理  黄丽君 书 记 员  李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