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6714号
原告:北京中致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地铁六号线五路居站地下一层508。
法定代表人:孙彩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超,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万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农大南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曹玉禄。
被告:北京天邦伟业房屋拆除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天秀西路甲6号院17排1号。
法定代表人:李翠庆。
原告北京中致达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万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致达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刘冬辉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炳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