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62165号
原告:青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松岭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问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问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日月星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北花园村南3-1号FC04楼二层FG209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青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日月星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收到起诉状立案之后,原告青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表示不需要法院开具交费通知书,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楠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烁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