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民终22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徐建海,男,198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龙,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甘肃兴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69号陇鑫大厦27层。
法定代表人:李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波,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徐建海因与被上诉人甘肃兴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9)甘0102民初86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影响到了本案实体的公正处理。综上,结合本案具体案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9)甘0102民初864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徐建海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44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徐晓曦
审判员关涛
审判员王志娟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岳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