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20)甘1102行审35号
申请执行人定西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定人防征字〔2020〕1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行政征收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定西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作出的定人防征字〔2020〕1号行政征收决定,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该决定书依法送达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定西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作出的定人防征字〔2020〕1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行政征收决定。
审 判 长 魏晓东
审 判 员 孙 武
审 判 员 刘 鹏
法 官 助理 安永功
书 记 员 许大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