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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安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某某房屋征收行政补偿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甘行申35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定西市安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定西市安定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交通路282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定西市安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甘肃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龙长毅。

原审第三人甘肃兴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定西市安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安定区城建局)因龙长毅诉其房屋征收行政赔偿一案,不服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11行赔终5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安定区城建局申请再审称:1.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主要证据不足。申请人已经给被申请人龙长毅在安定区西川安置点划拨三处宅基地(各200平方米)用于安置补偿,三处宅基地经甘肃新方圆不动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2017年4月22日现市场价值为69万元,被申请人已经签收。这一客观事实,一审法院判决已作了认定,二审判决虽在查明事实部分认同,但在判决赔偿时却置这一事实于不顾是完全错误的。2.二审法院对赔偿的计算方式是错误的。被申请人已按”农户确需异地安置”的选择签收了三处宅基地,二审判决却按商品楼房销售均价计算赔偿是错误的。3.二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误。本案所涉”友谊北路广场及商务中心项目建设”,于2004年取得拆许字(2004)第0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本案应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二审法院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既不合情也不合理。4.被申请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违反《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程序违法。二审法院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一审法院委托评估结果不予认定,却自行调取”龙湾半岛三期房源价格公示表”信息作为判案依据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判决内容错误。请求依法撤销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11行赔终5号行政赔偿判决;改判维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2014)安行赔初字第2号行政赔偿判决;指令依法再审,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本院认为,国务院2011年1月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本案中,二审法院既没有认可一审法院依法委托的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也没有再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而是以2017年6月21日依职权调取的”龙湾半岛III期房源价格公示表”中均价4961.94元确定被征收房屋损失的市场价格,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同时,在涉案房屋已被强制拆迁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对再审申请人已经给被申请人提供了占地面积200平方米,建筑面积80平方米的安置用房一处以及在安置点划拨三处各200平方米的宅基地的事实,在作出行政赔偿判决时未作认定,属认定事实错误。

综上,二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定之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