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渝01**民初16969号
原告:***,女,196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长寿区云集镇大同村村民,住重庆市长寿区云集镇大同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63********。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李,重庆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立强,重庆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吉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都市花园中路111-2号附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09360028A。
法定代表人:陈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燕,女,汉族,重庆吉瑞建设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红槽房正街99号附58号3-2,公民身份号码3210861981********。
原告***与被告重庆吉瑞建设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其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缴纳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别明盛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何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