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05民初7835号
原告:古利华,女,196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昌晓青,女,原告女儿。
被告:重庆硕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明瑜恒康佳苑133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814795462。
法定代表人:徐川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华,重庆仁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吉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都市花园中路111-2号附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09360038A。
法定代表人:陈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男,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古利华与被告重庆硕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吉瑞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古利华于2018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古利华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古利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古利华负担。
审 判 员 施芳群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赵树龙
书 记 员 赵宗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