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2民初4866号
原告:重庆吉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都市花园中路111-2号附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09360038A。
法定代表人:陈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艳霞,重庆法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克武,重庆法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庆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鹅项颈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786592476。
法定代表人:张昌林。
原告重庆吉瑞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庆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吉瑞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时交纳诉讼费,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郭莉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莫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