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吉瑞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吉瑞建设有限公司与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11104号

原告:重庆吉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都市花园中路111-2号附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09360038A。

法定代表人:陈兵,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克武,重庆法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西城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95854690R。

法定代表人:田贵祥,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吉瑞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3月11日依法向原告重庆吉瑞建设有限公司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重庆吉瑞建设有限公司未按通知规定在7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12039.49元,也未向本院提交减、免、缓交申请。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吉瑞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雷元亮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龙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