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裁定书
(2020)渝05破申682号
吉瑞公司与重庆庆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林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9年4月22日作出(2019)渝0112民初4628号民事判决,判决庆林公司支付吉瑞公司工程款233480.6元及违约金。庆林公司未主动履行相关义务,吉瑞公司申请执行。2019年8月26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渝0112执9353号执行裁定,以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听证过程中,吉瑞公司陈述,林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及工作人员均联系不上,林兵公司也未在登记住所地办公。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根据上述规定,吉瑞公司可以提出对林兵公司破产清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规定,“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林兵公司无法清偿吉瑞公司的工程款,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应认定林兵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执行法院强制执行,林兵公司仍无法清偿债务,执行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认定林兵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综上,应当受理吉瑞公司对其提起的破产清算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重庆吉瑞建设有限公司对重庆林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陈秀良
审 判 员 王丽丹
审 判 员 陈 宇
法官助理 柴世斌
书 记 员 李 娜